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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05 13:34:10
老人三天喝150瓶口服液身亡 家属向推销者索赔76万余元
老人三天喝150瓶口服液身亡
家属向推销者索赔76万余元
在销售人员的劝说下,丰台区72岁的王女士3天内喝下150瓶保健品,超过推荐剂量十余倍,导致死亡 。销售人员郭某因犯过失致人死亡罪获刑2年。8月13日,该案民事部分在丰台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老人家属索赔76万余元。
王女士的女儿罗女士称,母亲的身体状况并不好,曾脑梗6次,还做过心脏搭桥、胃切除手术。2017年3月,经邻居马某介绍,母亲结识了销售某保健品的郭某。郭某向母亲大力推荐保健品“福龙口服液”,称其能排除体内垃圾、延缓衰老、提高免疫力,治疗多种疑难杂症。还表示,“一天至少要吃10盒,且必须要吃到拉肚子、呕吐,效果才好。”
后郭某、马某来到王女士家中,在3小时内帮助她喝下了10盒共60支福龙口服液。而福龙口服液标明的用量为每日两次,每次一至两支。很快,王女士出现了呕吐、口吐白沫、腹泻等反应,但郭某告诉她,这是在将体内的垃圾毒素排出体外,无须担心。接下来的两天,王女士又分别服用了9盒、6盒福龙口服液。
王女士的丈夫说,他们共从郭某处购买了40盒口服液,每次服用后老伴儿的反应都极为强烈,每天要腹泻20余次,呕吐数次。连续大量服药3天后,老伴儿在凌晨起夜时突然晕倒,在急救医生赶到家中时,她已经离世。
2018年1月,丰台区人民检察院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对郭某提起公诉。经审理,丰台区人民法院认为,郭某明知口服液标注的用法用量,却在知道王女士身体情况下推荐她大量服用,且亲自到王女士家中灌输短时间内服用越多越好的概念,这远远超过了口服液推荐的用法、用量。王女士存在冠心病等基础疾病,但其死亡前3天连续大剂量服用福龙口服液,与其体内大量积液有明确的时间关联性,故可以认定郭某的行为与王女士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最终,丰台区人民法院一审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郭某有期徒刑2年。
刑事案件判决后,老人家属将郭某及邻居马某诉至丰台区人民法院,要求二人连带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76万余元。
仍在服刑的郭某,对老人家属的诉讼请求基本认可。但马某却表示,王女士有一定文化水平,是在了解产品后才购买的,她没有强迫老人购买或服用。马某称,自己也是口服液的使用者,也曾一次性服用10盒,并出现呕吐、排便情况,之后感觉身体状况变好了。虽然事发时自己和郭某一起前往王女士家中,但只是应邀去做客。“她(王女士)要喝多少自己掌握,跟我有什么关系啊?”
不过,原告代理律师向法庭强调,马某并非是单纯的陪同者,而是郭某所在公司的合伙人,销售产品可以获得经济利益。但马某辩称,自己成为合伙人只是为了方便购买打折产品,并非牟利。
本案未当庭宣判。
本报记者 张美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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