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宰辅重臣名录(编年版)
2024-11-11 05:19:40
两女共侍一夫!每周妻子陪2天,情人陪5天,终至惨案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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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放假时,男的会在妻子家住两天;而当孩子上学时,他就和情人共度五天。尽管这个建议看起来荒唐离谱,令人难以理解,但令人惊讶的是,这个主意居然得到了三个人的一致赞同。”民警也觉得匪夷所思。
既然已经达成共识,又怎么会引起之后的血案呢?我们一起看下去。
生意成功 婚姻亮起红灯
2013年,警方接到一起报案,称一名男子在家中发现自己的女朋友被人杀害。经过深入调查,揭开了一段扭曲的感情故事。
男子张某,是山西某家公司的老板。他来自一个普通农村家庭,然而,张某一直机智聪明,具备做老板的潜质。大学毕业后,他借了一些钱,准备自己创业。
在创业过程中,他认识了后来的妻子玲玲。玲玲也是张某创业团队的一员,他们每天共同努力工作。渐渐地,两人间产生了微妙的情愫。
随着创业项目进展顺利,张某抓住机会向玲玲表白。玲玲早已默默爱慕着张某,二人顺利地在一起了。感情稳定后不久,他们迅速结婚,并很快迎来了孩子。
两人商量之后,玲玲决定在家全职照顾孩子,而张某则在外拼搏,公司也越来越壮大。然而,经过十几年的婚姻生活后,张某对玲玲的感情也有所变化。他逐渐减少了与玲玲相处的时间。
婚内出轨 提出离婚
玲玲为了让孩子能够在一个完整的家庭中成长,并没有提出离婚。然而,张某却突然提出了离婚。随着玲玲一次次的追问,张某最终还是告诉了她真相。
原来,张某的公司最近招了一批新员工,其中包括张某的情人王某。自王某加入公司后,她渐渐爱上了幽默、能干、精明的张某,因此经常邀请张某出去。
一开始,张某还有家庭的责任,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每次回到家,看着老去的妻子,再面对更年轻、漂亮的王某,张某最终被王某的追求打动。
玲玲听到丈夫承认出轨的事实,犹如被泼了冷水一样,心如死灰。她万万没有想到,曾经如此恩爱的两人居然走到了这一步。
然而,玲玲并没有同意离婚,两人在家里发生了大吵,最终以张某摔门而去告终。
妻子为孩子被迫妥协 两女共侍一夫
然而,张某并没有放弃,为了能公开地与王某在一起,他经常与玲玲商量离婚,在无休止的争吵之后,玲玲最终同意了张某的离婚请求。
为了给孩子一个完整的家庭,让张某在周末回家,张某答应了这个要求。王某也在听到后默默表示理解。就这样,他们过上了两女共侍一夫的生活。
张某还在公司附近买了一套小公寓送给王某,这件事很快被玲玲得知,她的愤怒与怨恨越来越大。她开始幻想只要王某不在了,丈夫就会回心转意。
于是,玲玲上网找到了一位刚刑满释放的杀人犯李某,希望他能帮自己杀掉王某,作为回报,她答应给他十万元。
李某表达了自己不愿意再去杀人的意愿,毕竟他刚刚出狱,而且之前并未成年,之所以没有被判处死刑,如果再犯案,将面临死刑。
网上联系杀手 干掉小三望丈夫回心转意
玲玲发现金钱无法收买李某,于是想出了另一个方法。她觉察到李某对自己有好感,并知道他从16岁就入狱,现在已经30多岁了,很可能没有过恋爱经历。
于是,她向李某提出了一个条件,只要他能帮她杀掉王某,她就愿意和他谈恋爱。于是李某答应了帮助玲玲杀掉王某。
李某并不打算亲自动手,就帮玲玲在网上找到了一个聘请杀手。这位杀手要价20万,但是玲玲身上没有那么多钱,于是她与杀手进行了还价。他们达成了协议,玲玲支付给杀手9万块钱,杀手帮助她杀掉王某。
制定计划 引走丈夫
然而,在约定的杀害王某的那天,玲玲始终没有收到杀手的消息,打电话发现杀手已经将玲玲拉黑了,显然是拿钱逃走了。
玲玲非常愤怒,由于杀手是李某介绍的,玲玲怀疑李某和杀手是一伙的,目的就是骗她的钱。李某无论怎么解释,玲玲就是不相信他。
为了让玲玲相信自己,李某承诺自己会亲自去杀了王某,但是完成后,玲玲要和他在一起,玲玲爽快地答应了。
于是,在玲玲的策划和安排下,他们决定分工合作。玲玲负责将张某引开,让李某能够进入王某的房子进行行动。计划完善之后,他们开始实施他们的杀人计划。
玲玲打电话给张某,说孩子高烧不退,让他赶回家看看。张某听到孩子病得如此严重,毫不犹豫地立即往家赶去。
杀害小三 血案酿成
在张某离开小区后,李某来到王某家门口。他编造了一个谎言,声称刚刚张某点了外卖,让王某帮忙取一下。
王某没有任何戒备地打开了门,正是在这一刹那,李某冲进了王某的家,残忍地将他杀害。直到第二天早上,张某回到那套小公寓,打开门才发现了躺在血泊中的王某,立即报了警。
警方随即展开了调查,在深入调查后,确定了玲玲和李某是犯罪嫌疑人,并将他们抓捕归案。
一、本案中李某是为了帮玲玲才杀人,是否犯了故意杀人罪?
故意杀人罪是指以非法手段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主要构成要件包括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两个方面。我们将对本案中李某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进行详细分析。
1. 主观故意的分析:李某杀死王某的行为是否具有主观故意?
根据事实,李某杀人的目的是为了帮助玲玲。从主观上看,李某对于杀害王某的行为,并不是一个无心之举,而是一个经过思考和计划的有意为之的行为。因此,在主观上,李某具备了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
2. 客观行为的分析: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
从客观上看,李某进入王某家中,并对其进行杀害的行为明确地展现了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这一行为是主动的,经过一定的准备和计划,并且成功剥夺了王某的生命。因此,李某的客观行为符合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要求。
3. 主客观相统一的评估:李某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
本案中,李某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相统一地证明了其对于王某生命的非法剥夺行为。李某杀害王某的目的是为了帮助玲玲,但是他没有因为过失或是其他非故意因素导致王某的死亡。根据以上分析,可以确定李某构成故意杀人罪。
根据李某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以及对于王某生命的非法剥夺行为的评估,我们可以确定李某构成故意杀人罪。这个结论是基于对法律规定和相关案例的合理解释和适用。
二、张某是否构成重婚罪?
重婚罪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的情况下与他人结婚或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
1. 构成要件的分析:重婚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
针对本案中的情况,重婚罪的主观故意在于对自己已有配偶的情况下,故意与他人结婚。客观行为则表现为实际进行了重婚行为。本罪有几种常见情形,但均需要满足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两个方面。
2. 张某行为的分析:张某是否满足重婚罪的构成要件?
根据事实,张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出轨,但并未与王某以夫妻关系同居。相反,张某是在与原配偶离婚后,才在公司附近买了房子与王某同居。因此,从客观行为上,张某的行为并没有与王某先进行事实婚后再进行法律婚的情况相符。张某的行为并不属于重婚罪的客观行为范畴。
3. 结合主观故意的评估:张某是否构成重婚罪?根据事实分析,张某与其他人结婚并不属于重婚罪的情形,因为他并未在婚姻存续期间与王某以夫妻关系同居。虽然张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出轨,但这并不构成重婚罪。因此,根据重婚罪的构成要件和对张某行为的具体评估,可以确定张某的行为不构成重婚罪。
根据对张某的婚姻状态和行为的详细分析,结合重婚罪的构成要件,可以确定张某的行为不构成重婚罪。最终结果需要由法律机关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和裁决。
三、玲玲在本案中犯了什么罪?
1.共同犯罪的概念及构成要件分析:共同犯罪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人在犯罪过程中共同故意犯罪的行为。其中,教唆犯作为共同犯罪的一种类型,是指故意唆使他人实施符合构成要件的违法行为。
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存在实际具有责任能力的人作为共同犯罪的对象;2.教唆人需有唆使他人实施犯罪的行为;3.教唆人需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导致被教唆人产生犯罪意图,并希望或默认被教唆人实施犯罪及其危害结果的发生。2. 对玲玲的行为进行分析:玲玲是否构成教唆犯?
在本案中,虽然玲玲本人没有亲自参与杀人行为,但据事实显示,玲玲是在授意李某进行了杀害王某的行为。她明知自己的教唆行为会导致李某产生犯罪意图并实施杀人行为,仍然期望李某实施该犯罪行为。因此,从教唆犯的构成要件来看,玲玲的行为符合教唆犯的条件,构成教唆犯罪。
3. 玲玲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
根据本案中玲玲的主谋性和策划性质,以及她的教唆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的要件之一。作为整个案件的主谋,以故意唆使李某和导致王某遭杀害,玲玲的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根据对玲玲行为的详细分析,确定她在本案中构成了教唆犯和故意杀人罪。最终定罪需要由法律机关根据案件相关证据和法律法规进行判断和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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